發行普通提款權是為了解決成員國的經常賬戶赤字。壹般期限為3至5年,最高限額為其份額的125%。普通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用成員國支付的份額向國際收支有困難的成員國提供的資金。特別提款權不需要單獨支付。普通提款權由借款成員國以本幣購買,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兌換成本幣,具有信用性質。
SDR和普通SDR有三個重要區別:
第壹,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按份額分配給成員國的重資產,成員國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普通提款權是IMF根據成員國繳納的份額進行提款的權利。最高不超過65438+實繳份額的0.25%,信用部分不能自由支取。
第二,使用SDR相當於行使資金使用權,是壹種支出,是壹種資產的減少。使用普通提款權相當於使用獲得信貸的權利,是壹種再借款,增加了負債。
第三,SDR使用後無需償還,普通SDR壹般需要3-5年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