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信用貸款
這是IMF最基本的貸款,用於解決成員國壹般國際收支逆差的短期資金需求。成員國借入的普通貸款最高額度為65,438+成員國繳納份額的0.25%。貸款期限3-5年,利率隨期限增長。首年利率4.375%,1-2年4.875%,2-3年5.375%,3-4年5.875%,4-5年6.375%。IMF對普通貸款實行分級政策,即成員國可以借入的貸款分為以下不同部分:
儲備份額,即成員國申請不高於其自身份額25%的貸款,也稱為黃金份額貸款。這種貸款不需要特別批準就可以自動提取。這是因為成員國以黃金支付了25%的股份,而現在借款相當於收回了原始股份。《協定》第二次修正案於1978年4月生效後,25%的成員國份額改為SDR或指定外匯支付。這部分貸款仍由成員國全額擔保,因此被稱為儲備貸款。
信貸份額,即成員國申請貸款的金額在其出資額的25%至125%之間。貸款的信貸部分分為四個檔次,每個檔次占25%的份額。在儲備部分通過借款用盡後,成員國可以依次使用第壹、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信貸。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第壹筆信用貸款的審批條件相對寬松,但申請這部分貸款需要提交克服國際收支困難的具體計劃才能獲批。借第壹筆貸款的壹部分,可以直接購匯,也就是在貸款申請被批準後,立即從IMF取錢。此外,還可以采取備用安排:即申請貸款的成員國與IMF談妥貸款額度後,可在約定時間內根據實際需要分階段提取。
高等級信貸份額,即高於第二級信貸份額的貸款。使用高等級信用貸款,隨著等級的提高,審批程序也逐漸嚴格。使用高等級信用貸款,除了向IMF提供滿意的改善國際收支的方案外,還應制定全面的金融穩定計劃,采取適當的財政、貨幣和匯率政策,並且在使用貸款的過程中,IMF還應進行壹定的監督。如果借款人未能完成計劃,IMF應采取進壹步措施確保目標的實現。部分使用二級信用的貸款通常采用備用信用方式。
(2)出口物流的補償性融資或補償融資。
貸款成立1963。當初級產品出口國因出口收入下降而遇到國際收支困難時,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貸款之外,再向IMF申請這筆貸款。貸款額度最初定為成員國份額的25%,1966的9月份提高到50%,之後提高到75%,1979的8月份之後再提高到100%。借這筆貸款的條件是:出口收入下降必須是短期的;出口收入下降是由會員國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國有義務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采取適當措施解決其國際收支困難。這筆貸款的期限為3-5年,要求借款國的出口收入壹旦恢復應盡快歸還。
(3)緩沖股票融資工具。
是1969年6月IMF應發展中國家要求設立的貸款。這筆貸款用於支持初級產品出口國穩定國際市場初級產品價格和建立國際緩沖庫存的資金需求。緩沖股票貸款的金額可以達到借款人份額的50%。由於該筆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用途密切相關,因此規定該筆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借款人份額的75%。緩沖庫存貸款的期限也是3-5年。
(4)石油設施
成立於1974年6月,是針對1973年6月油價上漲導致國際收支困難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臨時貸款。貸款是石油出口國(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內瑞拉等)借的。)和發達國家(如前西德、荷蘭、瑞士等。),總額為69億SDR,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在1974中,這筆貸款的最高金額被設定為75%的份額,在1975中增加到125%,但貸款條件比1974中更嚴格。貸款期限3-7年,要求每季度還款16次,利率高於普通貸款。為了減輕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借用石油貸款的利息負擔,197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決定設立利息補貼賬戶,資金來源由24個發達國家和石油出口國捐贈。到1976的5月份,貸款資金全部貸出,貸款結束。
(5)中期貸款(擴展貸款)
這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9月份為解決成員國長期國際收支赤字而開設的專項貸款,1974,其資本金要求大於普通貸款。IMF對這筆貸款有嚴格的監管,借入中期貸款的條件是:第壹,IMF確認申請國的國際收支困難確實需要解決的時間長於借入普通貸款的期限;二是申請國必須提出改善貸款期內國際收支困難的計劃,以及第壹年準備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的詳細說明,之後每年向]IMF提交工作進展和實現目標的政策措施的詳細說明;第三,根據成員國實現計劃目標和執行政策的實際情況,分階段發放貸款。中期借款期限4-8年,備用安排期限3年,壹般分16次償還。貸款額度最高可達140%的份額,中期貸款和普通貸款總額不能超過貸款國份額的165%。
(6)信托基金機制
1976年6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臨時委員會達成協議,決定在1976年7月至1980年6月的四年內,按市場價格出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持有的黃金(2500萬盎司),並以獲得的利潤設立信托基金。信托基金成立於5月,1976。除了出售黃金的利潤,還有壹些直接分配出售黃金利潤的受益國轉移到信托基金的資金,以及資產投資收益。獲得信托基金貸款的條件是:第壹階段,人均國民收入1.973的國家不超過300SDR(約360美元),第二階段,人均國民收入1.975的國家不超過520美元;第二,申請貸款國家的國際收支、貨幣儲備等發展情況已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核實需要資金,並有適當的調整國際收支的計劃。信托資金貸款按年利率0.5%計收利息,自支付之日起10年到期,支付後5年半開始還款,每半年壹次,10年還清。到3月份,1981,信托基金貸款資金已經發放,* * *向發展中國家發放貸款共計33億元。
(7)補充融資工具。
也被稱為維特文設施,正式成立於4月1977。貸款資金由石油出口國和國際收支順差的發達國家提供,總額為84億特別提款權。補充貸款用於補充普通貸款的不足,即當壹個成員國出現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貸款所能提供的數額更大、期限更長的資金時,可以申請這種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成員國份額的140%,備用安排期為1-3年,還款期為3.5-7年,每半年還款壹次,分期還清。借這筆貸款前三年的利率是IMF付給資金提供國的利率(7%)加上0.2%,然後是0.325%。補充貸款分配完成後,IMF於5月開始實施1981的擴大準入政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策的目的和內容類似於補充貸款。
⑻結構調整設施
貸款成立於1986年3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立這壹貸款是為了通過提供利率為0.5%,期限為10年的優惠貸款,鼓勵低收入成員國制定和實施全面的宏觀經濟調整和結構改革政策,以恢復經濟增長,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從而解決其長期存在的國際收支困難。結構調整貸款占成員國份額的70%。在1987年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建立了壹個擴大的結構基金。貸款的用途、目的和條件與原結構調整貸款相同,但貸款額度提高到份額的250%,特殊情況可達350%。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是與原來的結構調整貸款同時發放的。
根據IMF規定,中國和印度也是結構調整貸款的對象國,但為了將有限的資金更多地用於最貧困、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和印度都表示暫時不參與使用這筆貸款。
(9)系統轉換工具。
貸款成立於4月,199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立該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克服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的國際收支困難,其他以計劃價格為基礎的傳統貿易和支付關系國家克服貿易價格基礎變化帶來的國際收支困難。最高貸款額度為50%份額,期限為4-10年。貸款分兩次撥付,第壹次是貸款批準後的壹個約定時間(必須在1994 65438+2月31之前),第二次是在第壹次提款後的4-12個月內。IMF認為,1994和1995是前經互會國家國際收支最困難的時期。因此,希望申請貸款的國家必須盡快提出申請,並在2月底之前使用第壹部分貸款。申請時,申請國必須制定經濟穩定和體制改革計劃,包括金融貨幣體制改革和貨幣穩定計劃、防止資本外逃計劃、經濟結構改革計劃、市場培育和完善等。只有在第壹批貸款撥付後,且借款國在上述方面做出有效努力並與IMF充分合作的情況下,IMF才會提供第二批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