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要包括:貨幣犯罪;破壞金融機構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票證、存貸款管理秩序罪;破壞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秩序罪;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罪這五個部分。
法律分析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違反國家對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機構和保險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動。具體包括五個部分、二十四種罪名,其中有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變造貨幣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逃匯罪等等。壹般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壞國家的貨幣、外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規定必須具有“明知”或“故意”。過失不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壹百七十壹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