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說的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的總營業額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月營業額1000-5000元,如按時納稅;
(2)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為1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由2011 11。
這個法令的頒布實施,目的是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為:壹是按期繳納稅款的,月營業額為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 11 1之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營業稅不同於其他流轉稅。它不是按照商品或稅目的種類和品種來設定稅目和稅率,而是根據應稅服務的綜合經營特點,按照不同的經營行業來設計不同的稅目和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其他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的,以全部運費減去支付給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其他旅遊企業在境外接團的,以全部團費減去支付給旅遊團企業的團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建築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總承包額扣除支付給分包人或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減去貸款利息後的余額。
(五)外匯、證券、期貨交易的成交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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