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是正規的銀行,在我國要成立銀行是需要很嚴格的手續,平安銀行也是由銀監會審批通過的銀行,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平安銀行是在2003年12月29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平安保險集團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壹起正式收購福建亞洲銀行100%股份。於2004年2月19日,福建亞洲銀行更名為平安銀行,總部由福州遷至上海。平安銀行成為國內第壹家以保險品牌命名的商業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條 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範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壹條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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