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反規定收付匯,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或者持虛假、無效的交易單據,從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取外匯的,屬於非法套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將非法套匯資金追回,並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套匯金額等值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條*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處逃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並處逃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