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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壹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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