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由兩個層次組成,壹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歐洲中央銀行,另壹個是歐盟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歐盟成員國中未采用歐元的國家,雖然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成員,但不能參與歐元區貨幣政策的制定、運作和實施。歐洲中央銀行的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決策機構。
(1)理事會是壹個超國家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歐元區的貨幣政策。其主要職責是確定中央銀行系統的貨幣政策目標、主要利率和準備金數額。理事會由執行董事會的六名成員和歐元區國家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在制定貨幣政策時,理事會成員並不作為國家代表,必須考慮歐元區的整體利益,而不是各自成員國的利益。同時,歐洲央行體系堅持分權原則,規定歐洲央行依托國家央行開展銀行業務,但國家央行作為歐洲央行的業務部門,必須遵循歐洲央行的指導和指令。
②執行董事會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執行,即理事會制定的貨幣政策和歐洲央行的日常業務。
為了有效形成和推動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決策過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設立了由成員國央行和其他國家監管機構代表組成的12專家委員會:會計和貨幣委員會、銀行監管委員會、鈔票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信息技術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國際關系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市場操作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支付結算委員會和統計委員會。
(2)歐洲中央銀行的目標和獨立性。
歐洲央行的首要目標是維持物價穩定。在不影響物價穩定總體目標的情況下,央行有義務支持歐元區的經濟增長、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其他經濟政策。
為了保證歐洲中央銀行首要目標的實現,《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規定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機構的獨立性。無論是歐洲央行還是成員國央行,還是決策機構的任務成員,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都不得尋求和接受歐洲任何機構、成員國政府或其他組織的指導。歐洲聯盟的機構和組織以及成員國政府不得對歐洲中央銀行決策機構的成員施加影響;第二是人員獨立。主管董事會的成員可以長期任職。任期內,首任央行行長任期為8年,其後5年,成員國央行行長任期至少5年;第三是資本預算的獨立性。歐洲中央銀行有自己的預算,其資本由歐元區國家的中央銀行認購和支付。禁止中央銀行向公共部門貸款。歐洲央行系統的貨幣政策可以分為三類:公開市場操作、永久工具和最低準備金。
(1)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在引導利率、管理貨幣市場和向市場發出政策信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方式有四種:壹是再貸款,由成員國央行按招標程序每周進行壹次,兩周到期,向市場發出政策信號。再融資利率也是歐洲央行調控經濟最重要的杠桿利率。二是長期融資業務,由成員國央行按招標程序每月進行壹次,三個月到期。三是微調操作,由成員國央行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招標程序和雙邊程序進行。第四,結構性操作,只要歐洲央行想調整資本結構,就可以通過招標程序和雙邊程序,由各成員國央行進行。
(2)管理流動性的常設工具。歐洲央行通過管理流動性的永久性工具提供和吸收隔夜流動性,設定隔夜拆借利率,並通過改變隔夜拆借利率向市場發出政策信號。
(3)儲備制度。歐元區的銀行和信貸機構必須根據歐洲央行系統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在東道國央行的賬戶中保持最低準備金。銀行的最低存款準備金是有利息的。匯率政策是歐元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歐元區會在保持物價穩定的前提下制定匯率政策。
(1)匯率政策的制定機制。歐元區匯率政策的制定權屬於歐洲理事會,歐洲央行和歐盟委員會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協調匯率政策方面,歐盟理事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監測歐元匯率走勢,並向歐洲央行行長理事會提出相關意見。歐洲中央銀行負責組織實施歐盟理事會制定的匯率政策,歐盟理事會有權決定與第三國和國際組織就匯率制度簽署協議,確定其在匯率問題上的立場。
(2)外匯管理和幹預。《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規定,歐洲央行有全權進行外匯業務。歐洲央行有500億歐元的外匯儲備,由各成員國央行按本國人口和經濟總量比例支付。根據歐洲央行制度的規定,歐洲央行可以自由支配500億歐元的外匯儲備,必要時還可以動用成員國央行的外匯儲備。歐元區成員國央行在動用其外匯儲備時必須獲得歐洲央行的批準,以防止成員國央行在開展外匯業務時與歐元區的匯率政策不壹致。必要時,歐洲央行可在歐洲理事會的指令下,對歐元區、美元、日元等貨幣進行幹預。歐洲央行理事會決定如何分配外匯幹預的職權範圍,並根據信用信譽、競爭性價格和資產規模等標準選擇進行外匯幹預的銀行和信貸機構。
歐元區匯率政策的制定權屬於歐洲理事會,歐洲央行和歐盟委員會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協調匯率政策方面,歐盟理事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監測歐元匯率走勢並向歐洲央行行長理事會提出相關意見,歐洲央行負責組織實施歐洲理事會制定的匯率政策。歐洲理事會有權決定與第三國和國際組織簽署有關匯率制度的協議,並確定其在匯率政策上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