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者的身份不同。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辦理國家財產管理的人員,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汙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家財產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人員。
(2)不同的對象
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公款。職業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貪汙罪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以使用公款為目的,貪汙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職務侵占就是非法將單位財務據為己有。
1.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二,量刑範圍
1,挪用公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83條第1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腐敗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汙罪: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歸還,且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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