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二、創始背景
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設立新的農村合作銀行,所有農村合作銀行將全部轉型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股權為紐帶、監管為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利益壹致。農村商業銀行合格股占全國農村信用社的比例已降至30%以下。已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210家,村鎮銀行總資產占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此外,1424農村信用社已達到或基本達到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形成了進壹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三、現在農村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很廣,包括個人業務、公司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國際業務。個人業務包括:銀行卡業務、儲蓄業務、個人貸款業務、代理業務、結算業務、理財業務。公司業務包括:存款業務、信貸業務、結算業務、基金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包括咨詢業務、融資業務和M&A業務。國際業務包括:外匯存款業務、國際結算業務和貿易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