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的讀者們:
按妳的說法,牛黃應該是妳的,屠宰場不給妳錢賣牛黃是不對的。原因是:
1屠宰的兩頭牛的所有權還沒有過戶。妳和屠宰場的關系只是加工合同。妳已經給了屠宰場每頭牛的20元屠宰費,還有牛頭、牛皮、牛水作為報酬。協議中沒有規定所有的奶牛都要轉移到屠宰場。
牛黃是牛的果實,這裏的邪果指的是天然的果實。自然果實是指圍繞自然屬性所獲得的利益,比如樹木的果實,雌性動物的幼體。因為牛黃是牛的邪息,而不是牛在水中的邪息,根據邪息的歸屬原則,邪息的歸屬應該與其土壤相壹致,所以牛黃應該歸牛的主人所有。
妳賣牛黃應該找屠宰場要3000塊錢。屠宰場的做法屬於不當得利,屠宰場應返還出售的3000元佑牛黃。北京李偉民
誰應該擁有生長在邊界另壹邊的竹子?
編輯通知:
我和張是同壹個村民小組的村民,我們的責任山相鄰。張的責任山和我家的責任山都長滿了竹子,而我家的責任山原來全是別的樹,沒有壹根竹子。從2005年春天開始,張的責任山竹鞭越過邊境,長出了大量的竹子。現在已經有20多棵樹變得有用了。關於這些竹子的所有權,張與我進行了多次交涉。張認為,這些竹子生長在他的責任山上,應該歸他所有。而我壹直覺得,竹子長在我家的責任山上,就應該屬於我。請問:跨境生長的竹子應該歸誰所有?讀者曾魏星
曾讀者:
張責任山上的竹鞭越界了,長在妳責任山上的竹子才是真正屬於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6條、第1款、第八條分別規定:“自然惡利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和“其他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根據其規定。“責任山上的森林屬於林地的自然惡,林地的承包方屬於林地的用益物權人。因此,根據壹般判決,妳家任青山上的森林自然屬於妳作為用益物權人和承包給妳的林地的所有者。但《物權法》第117、118、12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分別規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對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方依法享有對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因此,根據這些特殊規定和采集林地天然果實的實際操作,張責任山上的竹鞭越界到妳的責任山上時長出的竹子才是真正屬於妳的。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朱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