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部門收取抵押登記費時,應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收費許可手續。第四條抵押貸款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物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繳納登記費。第五條抵押物抵押登記費按抵押貸款金額的1‰-0.1‰收取,最低50元,最高5000元,超過部分不收取。具體標準如下:
貸款金額收費標準
50萬元以下,1‰
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0.8 ‰
1萬元但不足200萬元0.6 ‰
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0.4 ‰
4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0.2 ‰
800萬元以上0.1 ‰
每次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收費50元。第六條逐筆抵押貸款,貸款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抵押登記費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但每筆抵押貸款最低為50元。
貸款期限6個月以上的抵押貸款合同履行完畢,3年內以同壹抵押物再次抵押該抵押貸款的,免收抵押登記費。註冊部門可以收取50元的手續費。第七條最高額抵押貸款,抵押登記費以最高額為基準,抵押登記費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收費標準壹次性收取。第八條抵押財產登記涉及兩個以上登記部門的,各登記部門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按各自登記的抵押財產價值比例計算登記費,各登記部門收費之和不得超過5000元。第九條各登記部門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後,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需要評估的,應在評估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物登記手續。第十條外匯抵押貸款,應將借入的外匯兌換成人民幣,並計算相應的抵押登記費。第十壹條登記部門應嚴格執行抵押登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額外費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