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修訂後的《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企業折算境外經營財務報表時,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下單獨列示“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
2.準則修訂後,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應並入“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不再單獨列示(包括合並報表格式也應相應調整)。
3.其中,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僅包括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部分,歸屬於少數股東的部分仍在“少數股東權益”項目中列示。
擴展數據:
外幣報表折算差額是報表項目,不是會計科目。不需要做條目。
外幣報表折算差額主要來源於不同會計科目適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差額,這些差額直接匯總為所有者權益項下的外幣折算差額。其實不用做分錄,差額盡量補,最後擠出來。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第10條規定19-外幣折算:“外幣交易采用初始確認時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類似於交易日即期匯率的匯率。”
因此,根據新會計準則,以外幣投入的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時,按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不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貨幣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存在外幣資本折算差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外幣報表折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