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6-30文號:匯發[2012]38號
壹、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國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停止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第壹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見附1)、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2)及下列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壹)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 《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和國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
(四) 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匯局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