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如下: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123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擴展數據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9日披露,近日破獲壹起重大新型詐騙案,犯罪嫌疑人以“二元期權”投資為名實施詐騙。目前警方已核實涉案金額16萬余元。
今年3月初,重慶市江北區刑警支隊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11受害者代表報案,稱自2016年6月起,10陸續在澳大利亞金鼎國際集團旗下中國平臺開戶,進行“二元期權”投資交易。隨著投資的增加,到2016年底,他們發現平臺無法提現。今年6月中旬1,平臺無法登錄,這時他們才意識到被騙了。
警方接報後,立即成立專案組,走訪全國多地。通過警方的調查發現,“二元期權”的本質是為投資者投機制造風險,並不具備規避價格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與證監會監管的期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本質區別,交易行為類似於賭博。平臺所謂的“第三方賬戶”,其實就是大股東的私人賬戶,可以隨時從中提現。
經過多方調查,警方初步摸清了該平臺的組織架構和分工。平臺主要股東萬某負責資金管理,黃某負責對接客服人員和後方平臺維護人員,邱某負責日常辦公管理,郭某負責在全國各地宣講拉攏客戶。警方隨後逮捕了萬和黃。
據犯罪嫌疑人黃交代,2016年3月,他們四人在某“二元期權”交易平臺投資時相識。當年8月,有人向他們介紹邱,說邱可以操縱外匯k線圖數據走勢,達到賺錢的目的。四人決定出資60萬元購買邱的軟件和資金支付平臺,以及配套的“金鼎”網頁進行詐騙,而他們所聲稱的澳大利亞金鼎國際集團根本不存在。
截至目前,警方已核實該團夥涉案金額16萬余元,接到全國各地舉報400余起。黃等人因涉嫌詐騙已被刑拘,案件仍在進壹步辦理中。
警方提醒,所謂的“二元期權”網站平臺大多在境外註冊,在國內沒有網上備案信息,也沒有實際辦公地址。投資者壹旦上當受騙,損失很難挽回。請投資者不要參與此類網上“二元期權”交易,以免遭受損失。(張夢婷劉湘琳)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北京監獄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人民網-重慶警方破獲“二元期權”新型詐騙案?涉及金額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