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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鏈接有問題,可以從外匯局首頁/model_safe/index.html進入政策法規欄目,選擇綜合部分,第4頁,發布日期為1997 10.7。註意這個版本應該是官方版本,但是第28條和其他版本略有不同。更正格式問題後,本版第二十八條為:“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七)項開立的外匯賬戶除外),應當持《開立外匯賬戶申請報告》等相關文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核準後,憑外匯局出具的《開戶通知書》到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註① #?
(1)境內機構開立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款專用賬戶,持借款合同原件、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向外匯局申請。?
(二)境內機構申請開立股票專用賬戶時,應當持招股說明書等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材料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開立資本賬戶時,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申請開立臨時專用賬戶時,應持匯款憑證和簽署的投資意向書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五)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開立的外匯賬戶,持有權審批機構批準的轉讓批準文件、轉讓協議、資金使用計劃等文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1)-(5)向外匯局申請的比其他版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