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千裏之外,先須周密運籌帷幄之中。在請教專家、顧問,並請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的基礎上,確定討債途徑、方法、策略。
討債也要研究計劃、步驟。壹般要分準備、軟磨、強攻、掃尾四個階段。準備階段,彼此表面友好,暗中抓緊摸底,多方取證,收集今後催討、訴訟可能用得上的案件材料。軟磨階段,以探清對方真偽虛實、個性、品質為目標。形式以函催、面催為主。此時不慎,易延話約定和法定時效。強攻階段,彼此公開對立、訴諸法律。此時不慎,易陷僵持局面。收尾階段,是非已明,彼此計較得失。此時方法不當清欠執行更難。抵債處理不慎,易吃虧。
多說,少寫、文武兼施。
討債人振振有詞,咄咄逼人,是理直、義正的表現,有較大威懾效果和瓦解作用。以不傷害對方自尊、體面為前提,多說幾句、調子高些無妨。討債文書或訴狀卻要落筆簡潔,用詞嚴謹,不可多寫壹個字。嚴格避免了為了顯示文才,反而節外生枝。
抓住把柄,攻其薄弱環節。
壹般知法明理者會識時務而認賬,但多數情況是對方廠長,經理似乎誰也不怕。仔細揣摸,真正欠債不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有壹、二項要怕的事情。對方究竟怕什麽,須根據不同形勢不同性質對象的不同個性、環境進行分析,采取相應的對策。
預防行情多變,保本舍木末,勿多苛求計較。
近代工商界競爭大起大落,很難預料,加上銀根緊縮,討債甚難。債權人必須在市場預測、行情分析、掌握情報的基礎上決定付債策略。在預估行情不利或下跌的情況下,壹般應以約定期限內不罰利息,不要或少要違約金為條件,勸導對方迅速歸還本金,以保住“大頭”,逾期、再次違約則要求全賠、全罰並起訴。已立案的,也可適當減少關於賠償運雜費、差旅費之類的訴訟請求,辦求債務早清。如彩電正俏時,某縣電視機廠逾期數月不能交貨,價值20萬元。債權人預測、分析;①彩電消費向名牌、高檔、大屏幕發展,地方雜牌16寸彩電當時雖好銷,終難成大氣候,②廠方缺少幾種關鍵進口部件,“芯機梗塞”。光靠從國有大廠零星挖、生產難長久。16寸進口關鍵部件需外匯,國家不扶持非定點廠,大批整機配套出廠難。廠方壹旦下觀,銀行收回500萬元貸款,20萬元債易落空。因此果斷決定中止合同,收回本金即罷。事後證明該清債決定是正確的。
出其不意、以快制勝、防止意外。
討債、辦案行動快,至少可以有效地防止以下事態和意外情況發生:
(1)當事人中斷承包、租賃、聯營協議,脫鉤而遁,擺脫幹系;
(2)當事人辭職、退職、退休、解聘而去、變成自由民,難以尋找;
(3)企業兼並、倒閉、撤銷,法人代表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卻不管;
(4)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新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將自有商品轉移、處理,全換上代銷商品,難以拿手抵債。
(5)債務人故意拖延,超過法定或約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商品質保期、保修期,申請合同仲裁、質量檢驗仲裁和抗訴訟等有效期限;
(6)當事人找到裙帶關系,上下級、老同事、老戰友關系等,導致行政幹預或法庭產生偏向,產生阻力。
(7)市場行情突變、價格大跌,原價討回的抵債物大大貶值。
債務人因上述種種方面的努力需壹定時間,債權人調法趕在前面,爭取主動。
法理情義,同步相逼。
近年由於市場疲軟、銷售不暢、銀根緊等客觀因素,討不到債和還不起債,雙方肌樣難言的苦衷。此時既要維護本企業權益、又要顧及對方業務關系,以往友情和目前困境。有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措施,解決“三角債”之類矛盾。
(1)協助對方解脫連環債。出點子,找路子,協助對方當事人索討第三方債務,收還的債款首先歸還我方。
(2)協助對方發函,起訴、立案、追究第三方違約責任或產品質量責任。如有成效,優先歸還我方債款。
(3)協助對方尋找產品、物資出路,變賣設備及換材料等,以銷售款還債。
(4)配合、協同對方當事人上門討債,討回的款均歸還我方。
做到以上四點,對方會領情、感激,有利保持友好關系,債款早還、早清。討債前後,學習積累壹些必需要的知識、條件,克服自身的弱點,有利提高討債業務水平,擴大和鞏固討債成果。
(1)擴大知識面,提高說、寫能力。討債人除了必須熟悉法律、法律和律師實務,有壹定語言、文字功底外,再學點哲學、邏輯、社會學、心理學、市場學、商品學、公***關系學、傳播學基本知識,能增強討債的機智、靈活性和預測、應變能力。
利用社交圈,及時獲取信息。討債也要靠關系。企業法律工作者平時要凈化品格、完善自我、真誠助人、建立信用、廣交朋友。最好各業、各界都有壹二個熟人,朋友。需要時能求教、求助、求援,及時獲取準確、實用、有效的信息,從而在討債過程中取得優勢和主動。
(2)多點“小心眼”,講點策略。對債務方壹套套賴賬、躲債、避難的方法,必須提防應付,提防壹二。有關業務人員為減輕自己的責任、掩飾私心、顯示聰明,在反映債務緣由、矛盾癥結時,常常會摻入三分假情況。如有私下暗地交易的,尤其如此。有的審判人員有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或與對方當事人有私交和利益交換關系。有的袒護壹方,通報隱情。有的法庭好言說法,背後暗授機宜。有的律師受聘、受惠於對方當事人,法律天平不得不向法官意誌、權勢、情面和私利傾斜,難以完全做到獨立、公正、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