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北行交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在交易、托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
“南行交通”相關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北向通”應遵循香港和內地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應符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北向連接”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各類債券。
電子交易平臺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代表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第五條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債券登記托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托管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托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托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以記錄其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
境內托管機構為境外托管機構辦理債券登記托管,境外托管機構為已開立名義持有人債券賬戶和自營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托管。
境外托管機構為在其境內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當等於境內托管機構為其名義持有人賬戶登記的債券余額。
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以境外托管人名義登記,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本文所稱名義持有人,是指由他人指定,代表他人持有債券的機構。第六條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北向通”參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和認購。境內外托管機構要做好銜接,確保債券持有人在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後,能及時辦理托管登記。第七條境外投資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並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境內電子交易平臺應將交易結果發送至境內托管人進行結算。第八條境內托管機構應當為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及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境外托管機構提供證券支付結算服務。債券劃轉通過境內托管機構債券核算系統辦理,資金支付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境外托管機構為在其境內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結算服務。第九條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外托管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境外投資者的交易、托管和結算數據。
托管機構應逐級簽訂協議,約定債券本息兌付的相關事項,明確各方責任,確保債券本息資金按時足額兌付給每壹位投資者。下壹級托管機構應當將境外投資者信息及其托管結算數據逐級上報,下壹級托管機構應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境內托管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外匯資金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的人民幣清算行和獲準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香港境外人民幣業務參與行(以下簡稱香港清算行)進行兌換。香港清算行產生的頭寸可以在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盤。
用外匯進行投資的,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出售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購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銀行辦理。第十壹條使用外匯投資的,債券持有人應在香港結算銀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專門用於“北線”項下的資金兌換和結算業務。第十二條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清算銀行辦理“北行通”項下的外匯風險對沖業務。香港清算行產生的頭寸可以在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盤。第十三條“北向”資本項下外匯納入人民幣購售匯業務管理。香港清算行應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以適當方式劃分債券持有人自有人民幣和人民幣購售賬戶。
香港清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倉時,應確保與其在本機構的資金匯兌和外匯風險對沖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基於“北向通”項下真實合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