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人自行規劃前往申根的旅遊行程,不參加ADS旅行團,則需要辦理個人旅遊簽證。
ADS(旅遊目的地協議)旅遊簽證:
中國與丹麥簽署的旅遊目的地國協議使丹麥公民能夠前往丹麥和其他申根國家。
《旅遊目的地國協定》適用於團體簽證(包括領隊在內至少5人),允許中國團體遊客在申根成員國停留不超過30天,並按照預先安排的線路進行觀光旅遊。條件是旅遊團所有成員必須壹起出入申根成員國,全程在申根成員國旅遊(從進入申根國家到離開申根國家)。另外,參團費用必須涵蓋酒店和交通費用,全程以整體團費報價。ADS旅遊必須由中國旅行社和丹麥旅行社協調和定制。這兩類旅行社必須經過丹麥駐華使領館和哥本哈根丹麥移民局的授權和認證。ADS簽證是旅行社提交的,不是個人提交的。請註意,作為正常簽證申請的壹部分,使領館會在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交額外的文件,也有權要求隨團的個人接受單獨面試。
補充旅遊簽證:
補充條款是為個人旅遊制定的。註冊旅行社可以為個人提交個人旅遊簽證申請。本協議是目的國協議團簽證的補充,所有相關材料與目的國協議團簽證壹致。“補充旅遊簽證”不需要導遊陪同。
申請丹麥旅遊簽證所需的信息
1.旅遊團成員名單,包括護照號、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需要丹麥語或英語翻譯);
2.詳細行程安排(丹麥語或英語),包括往返中國的具體航班信息,以及團隊希望入住的各酒店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抵離日期,以及各旅遊點之間擬采用的交通方式;
航空公司出具的團體往返機票(中國-歐洲某地-中國)預訂確認單(需附會員名單);
3.領隊姓名;
4.指定合作歐洲旅行社的名稱和具體聯系方式;
5.由指定的歐洲合作旅行社出具的證明,確認旅遊團行程中的歐洲住宿和交通安排將適用於每位成員;
6.每個成員應提供:壹份完整的簽證申請表,簽名和壹張護照照片。
7.每位成員必須持有:護照,有效簽證至少在有效期前90天,護照首頁復印件;
8.每位成員必須擁有:在相應申根成員國的旅行保險(必須與簽證期限壹致且不低於30,000歐元,並涵蓋任何緊急醫療或因醫療原因的遣返費用);
9.每個成員應提供:資本擔保,即銀行存款證明;
10.要求每個成員提供:工作單位或公司的證明信(需提供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號碼,並加蓋公章,要求簽字人姓名、職務),註明:
-成員的位置
-工資
-排除證書
-確認成員回國後工作關系不中斷。
本條款中11和1)-5)所列的申請材料應由其所屬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請註意:
A.所有申請材料必須翻譯成丹麥語或英語;
B.在簽證受理過程中,使領館會根據需要要求授權旅行社提供更多的材料或信息;
C.使領館會根據需要要求個別成員前來面談;
d即使提交了上述所有申請材料,使領館也不保證簽證申請會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