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自行承擔ATM跨行取款的費用,執行以下收費標準:
(壹)持卡人在收卡城市範圍內取款,每筆收費不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受理卡的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按照所有機器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向商戶收取結算費用,收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成比例分別為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支付商戶手續費的37.5%和62.5%。
擴展數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發卡行應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
準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
發卡行應通過以下渠道追回透支款和詐騙款:
(壹)扣劃持卡人存款,依法處置抵質押品;
(二)對擔保人透支的追索權;
(3)通過司法程序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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