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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出境
第三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境,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有關詢問,並辦理下列手續:
(壹)提交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出境申請表;
(三)提交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4)提交與出境原因相對應的證明。
第四條本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證書是指:
(壹)出境定居的,需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定居的證明或允許出境定居的證明;
(二)出國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的邀請證明;
(三)繼承境外財產的,必須提交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出國留學,必須提交學校的錄取證明和必要的經濟擔保證明;
(五)出境就業的,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就業和聘用證明;
(六)出境旅遊,必須提交旅行社要求的外匯費用證明。
第五條市、縣公安局應當在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出境申請,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日內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審批結果通知書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予以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準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復。
第六條中國公民經批準出境,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中國護照和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應當在辦理完入境簽證或者入境許可後,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或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登記暫住戶口,回來後憑護照恢復常住戶口。
第八條中國公民回國後出境,應當出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
第三章入境
第九條境外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應當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入境。
第十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希望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向擬居住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具回國定居證明。
第十壹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應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在回國定居或工作並到達目的地後30日內,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應當按照戶籍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親友家中居住的,本人或者親友應當在24小時內(農村在72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暫住登記。
參考資料:
江西政務服務網-港澳通行證辦理
江西政務服務網-護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