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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些行政機關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壹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或者上壹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作出選擇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了特別規定: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數據:

第壹,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特點:

第壹,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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