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的壹種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壹種行政處罰。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處分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過錯行為的否定和懲罰,是壓制和消除。對未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規範和警醒作用。同時,它也是被處罰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之壹。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的內部行政行為。它具有很強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由於不受司法審查,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申訴。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復議或者申訴不受加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包括雙開處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法律法規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變更後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辦法》連環畫《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政處分規定》。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人事部關於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時能否辦理退休手續的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領導重大經濟犯罪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詐騙案件涉案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已廢止)。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部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和本單位監察機關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中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被調查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六)任免機關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終止程序,參照前款第(五)、(六)、(七)項的規定辦理。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共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嚴禁以暴力、威脅、利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十二條參與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回避;被調查公務員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被調查公務員的近親屬的;(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四十三條紀律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紀律處分決定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調查處理其他違法違紀案件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決定調查處理違法違紀案件的人員回避。第四十四條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四十五條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二)經查證屬實的違法違紀事實;(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對決定提出申訴的渠道和期限;(五)作出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解除處分決定除前款第(壹)、(二)、(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期間的表現。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和開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辭退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個人檔案應當移交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的工作單位的,其個人檔案轉入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公務員法分類:(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主體給予警告,使其知道自己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從而提高警惕,使其重視並改正自己的錯誤,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這種處罰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二)記過。記錄或登記錯誤作為懲罰的標誌。這種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3)記錄大錯誤。記錄或登記壹個大的或嚴重的過失,以表示嚴重懲罰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壹定損失的人。(4)降職。降低他們的工資級別。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但仍能擔任現職的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5)辭退。撤銷當前職務。本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人員。(6)開除。取消他的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喪失了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處分期限有規定: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3)記大過,18個月;(4)降級撤職24個月。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或者晉升職務;受到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被辭退的,行政機關不得重新錄用或聘用。從狹義上講,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了上面提到的狹義的行政處罰,廣義的行政處罰還包括企事業單位規定的壹些行政和人事處罰。處罰種類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采取的具體懲戒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我國的行政處罰可分為以下幾類:理論上,人身處罰又稱自由刑,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剝奪行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機關的行政拘留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處罰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1.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在短時間內剝奪或者限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施的壹種懲罰改造措施。201115十月發布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取消勞動教養制度。2013 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勞動教養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定,這意味著實行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動教養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廢止後,依法正在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執行。截至2013,13年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全部摘牌,勞教人員全部釋放。行為懲罰又稱能力懲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反者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繼人身處罰之後的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僅適用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撤銷或者暫時扣留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的憑證。目的是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某種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經營權的權利。財產刑財產刑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者給予的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形式。這是最廣泛使用的行政處罰。1.好吧。是指行政主體強制行為人承擔壹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沒收財產(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將違法所得、包括違禁品在內的非法財產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申請訓誡處分又稱精神處分、名譽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告。它是壹種損害違法者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的懲罰。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警告或譴責。2.知情的批評。它是壹種在榮譽或信譽上對違法者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壹定程度上公開。在法律中:六大類都列出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