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壹)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如果是D的只能是四類。(二)上壹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拒絕提供資料的限定為上年度發生。(三)上壹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違反規定被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的限定為上年度發生;未達到處罰的可以評為三類(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後未滿2年。(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原四類企業想新辦企業規避被判斷為四類的,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是原四類企業的,新辦企業還是得判定為四類;(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發改財金2015 2045號》所規定的失信企業;(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海關信用管理如果是失信企業的只能是四類;(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外匯分類登記如果是C的只能是四類;(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十)壹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四類:1、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的。單證備案沒做的還可以是三類,稅局檢查不提供的會判斷為四類。2、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3. 被列為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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