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相當於每人每年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年度總額。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在經常項目下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辦理,在資本項目下按照本規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2)家庭贍養:直系親屬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支付人的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
(三)繼承所得:繼承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和保險機構付款憑證。外匯保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經營收入:支付憑證、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咨詢、公關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員工報酬:聘用合同和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入: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利潤分配決議或股息支付或其他收入證明;?
(9)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房租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上述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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