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八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第七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契稅減征、免征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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