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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利用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銀行和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或行為有多少?

18項目欄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壹)短時間內資金集中轉入轉出,或者集中轉入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明顯不符。

(二)短時間內同壹收款人頻繁收付資金,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明顯與其經營業務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不明原因開戶,或平時資金流量較小的賬戶突然出現異常資金流入,短時間內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地區或避稅的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的資金交易在短時間內顯著增加,或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無正常原因開戶或銷戶,銷戶前已有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還貸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購買用於境外投資的人民幣資金多為現金或不同銀行賬戶轉賬。

(9)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掉期業務,資金來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戶經常存放在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外幣匯票,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壹)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款後短期內以現金形式向境外投入外幣或轉移資金,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出資額超過批準數額,或者外方舉借的直接外債是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的。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預留與證券交易和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操作不符。

(14)證券機構頻繁通過銀行借入大量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向同壹投保人頻繁支付大量款項或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收付現金且情況可疑,或者壹次性存取大量現金且情況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簽發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金並要求銀行簽發旅行支票、匯票,並將其取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名境內居民接受壹個離岸賬戶的匯款,資金的劃轉和結算由壹人或幾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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