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35美元
cif C5 % = 1122.35/(1-5%)= 1181.42美元。
CIF術語解釋:CIF術語的中文翻譯是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名為目的港,其原名為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國家)。價格的組成部分包括從裝運港到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因此,賣方除了承擔與CFR條款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運費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根據壹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為CIF價格的10%。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風險,賣方只需要獲得最低的保額即可。如果買方要求投保戰爭險,賣方應投保,費用由買方承擔。當賣方可以這樣做時,他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CIF術語,雖然賣方安排了貨物的運輸並辦理了運費保險,但賣方不承擔保證貨物交付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裝運交貨的術語,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CIF”。根據“通則1990”,CIF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要求賣方先將貨物送到港口貨運站,如果采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CIP更合適。
在中國的出口貿易中,以CIF價格成交是很常見的。為了正確使用CIF術語,應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運費必須仔細計算。在CIF條件下達成交易時,賣方在對外報價時應仔細核算運費,在到貨價格中考慮運費因素,而不考慮銷售區域和距離,以同樣的價格銷售,顯然是不合適的。
計算運費時,賣方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1)運輸的距離,如果運輸的距離不同,同種貨物的運輸成本必然不同。因此,當按CIF條款進行交易時,應考慮運輸成本,以反映地區價格差異。
(2)是否需要轉運,壹般來說,直達運輸的成本比轉運低。因此,在以到岸價成交時,我們應不時考慮是否有必要轉船。比如體積小,沒有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運,必然增加轉運成本,這也要計入運輸成本,計入到貨價格。無論轉運與否,在CIF條件下以統壹價格出售也是不合理的。
(3)運價變化趨勢。買賣雙方在CIF條件下進行交易時,在確定價格的同時,要考慮市場運價變化的趨勢和各種附加費,把運價變化的風險放到貨物價格中,防止只關註交易,忽視運輸和價格,不考慮移動價格的偏差。
2.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和保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上所述,在CIF條件下,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為了轉移風險,買方應該向保險公司投保。但為了省事,買方在洽談交易時要求賣方辦理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應包含在貨物價格中。由於CIF價格包括保險費,賣方必須同意自費辦理保險。這種賣方為買方利益而進行的保險,純屬代理。如果事後發生保險損失,買方將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賣方不負責能否獲得理賠。
3.必須明確商品交易項下的卸貨費由誰承擔。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通常由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壹般不承擔裝卸費。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很容易就卸貨費由誰負責產生糾紛。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總是要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用由誰負責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當買方不願承擔卸貨費時,在談判合同時,他可以要求在CIF後面加上“班輪條件”或“卸貨”或“船上裝卸”等字樣。
當賣方不願意承擔卸貨的責任時,他可以在談判合同時要求在CIF後面加上“船上交貨”字樣。
在上述CIF後面加上各種附加條件,就像CFR後面列出的條件壹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承擔,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限。
4.文件工作壹定要做好。
按照CIF術語的傳統解釋,CIF是貨物的象征性交付,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而買方有義務根據裝運單據付款。也就是說,在CIF條件下,買方依靠的是單據與付款之間的對流原理。因此,即使貨物在賣方裝運至交付單據期間發生了滅失或損壞,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買方不得拒絕接受單據並拒絕支付貨款。我們只能先支付未支付的票據,然後根據獲得的相關單據向船東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挽回損失。CIF交易實際上是壹種單證買賣。由此可見,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並做好交貨前的單據工作。當然,CIF是壹種單證買賣聲明,並不意味著可以減輕賣方的交貨責任。CIF價格的賣方應提交約定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