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關系和使用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別人提出的借款要求,貸款人首先要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同時要詢問對方借款的目的,決定是否適當借款。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從事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販賣槍支等違法活動,仍然借款,屬於違法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僅被剝奪了債權,還會根據相關法律受到民事和行政制裁,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自願的。根據法律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201年9月6日起施行。[
締結協議
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密切,出於信任或出於感情,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否認,另壹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談”的境地。即使打官司,貸款人也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借貸雙方有必要簽訂書面協議。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應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姓名(以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的目的;貸款金額(文字和數字壹致);貨幣(人民幣或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註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如果是有息貸款,利率壹定要在協議裏寫清楚。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壹定要註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提前還款
在借款合同中,明知借款人不還款屬於違約。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壹規定為借款人提前還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借款人的提前還款和利息的計算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明確。此外,《合同法》第216543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個規定自然對貸款人不利,也容易造成貸款人之間的矛盾。所以民間借貸壹定要在協議裏寫清楚是否要付利息,利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