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壹個自然債務區,法律不幹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基本信息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產生矛盾。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第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並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壹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麽,妳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以上是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做出的壹些明確規定,實踐中采取相應的對策,在遇到壹些利息糾紛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