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分享”的經典案例
姜某駕駛越野車,帶劉某等3名同事遊玩。途中,姜駕駛的越野車突然偏離路線,沖向壹旁的樹林,翻車掉進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的壹名同事生還外,姜和劉以及另壹名同事全部死亡。
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姜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的家人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姜的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
法院判決:法官向雙方解釋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協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賠償金,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2.關於“高空拋物”的經典案例
余婆婆在小區花園散步時,被黃家孩子從35樓自家陽臺上扔來的礦泉水瓶驚嚇,摔倒在地。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余婆婆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余的嶽母以黃除已支付的賠償金外未支付其他賠償金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高空掉落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墜地受傷致殘。該後果與高空拋擲物體有直接因果關系,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後,被告獲得了賠償。
3.“婚姻無效情形”的經典案例
張和林於2020年登記結婚。婚後,林某向張某坦白自己婚前患有梅毒。張某得知此事後,陪同林某進行治療,但至今未能治愈。醫生說這種病對後代的出生有壹定影響。經考慮,張某認為該病屬於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盡到婚前告知原告的義務。而梅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
梅毒是醫學上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傳染病,對原告的結婚意願是否真實完整有很大影響。基於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4.關於“打印遺囑”的經典案例
韓的父親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其名下的房屋由韓先生壹人繼承。但由於這份遺囑內容是電腦打印的,壹審法院認為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認定遺囑無效。
因此,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被繼承人的遺產在韓父親的眾多子女中進行分割。韓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法院受理後發現,遺囑是按照被繼承人的要求印制的,被繼承人簽署遺囑時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在場。
遺囑全文只有壹頁,由被繼承人和兩名證人簽名蓋章,簽名處註明日期,並有視頻佐證。合議庭認為,韓先生提交的遺囑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且爭議房屋由韓先生壹人繼承。
5.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經典案例
從2065438+2009年2月開始,孫出售自然人姓名、電話、郵箱等個人信息4萬條。他從網上購買並通過微信和QQ與案外人劉交換。
劉利用相關信息推銷虛假外匯業務。在此基礎上,公益訴訟檢察官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孫依法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孫未經他人許可,在網絡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導致多名不特定人的信息長期存在被侵害的風險。壹審判決孫支付侵害公眾利益的損害賠償金,專門用於信息安全保護或個人信息保護等公益事項,並向公眾發表道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