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項服務是否符合免稅條件?相關文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2號第九條提及的相關應稅服務,以經營場所必須在境外為條件可以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2號)第壹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2條規定,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R&D和技術服務(不含R&D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不含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物流輔助服務(不含倉儲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制作服務(作品)、遠洋運輸定期租賃服務、遠洋運輸旅途租賃服務和航空運輸濕租賃服務。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對象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有償服務,該項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全部來自境外。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壹)至第(五)項、第(九)項跨境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位於境外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政策,凡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技術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需按上述文件第七條的規定準備材料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