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體計算公式為:當期免抵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如:若征稅率17%,退稅率15%,則2%就是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會計處理上作為"進項稅轉出"計入成本.
壹般都是按比例法計算的,現在賬實法 稅務局基本上不承認,不管妳做賬多明細.比例法免稅進轉出 =當月免稅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度1-11月都是這麽計算,到12月時,是用當年全部免稅銷售額/全年銷售收入*全年進項稅額-1-11月已轉出進項稅, 每月轉的內和全年計算轉的,會有部份差異,全部在容12月調整,壹般要求在 申報12月增值稅時需要到稅務局增值稅清稅備案.
按照現行規定,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詳情分析:根據,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也就是說,非專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不屬於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壹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六條第(二)款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壹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