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規的方法,妳提出的方法是沒有辦法操作的。
操作步驟:
1)依舊要請最初代理妳們出口的外貿公司操作此事,其他公司按照正規辦法,沒有操作的可能。
2)收到的日本TT退回日本
3)如果貨物海運出口項下的單證(特別是海運提單)還在妳們手上,則可以請孟加拉國的客人開出《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並接受開證前已簽發的單證和第三方單證。若單證已經寄出,看客人是否可以開出《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這種信用證不常用);若開不出《光票信用證》,那在《跟單信用證》中的有些單證(比如提單、產地證、檢驗機構的檢驗認證)就不能列在其中。由於孟加拉國也是外匯管制國家,這類信用證可能都比較難開。
4)最初的外貿公司幫妳們交單議付。
但這僅存理論上的可能,實際操作非常難,幾乎沒有可能。第壹,外管局和銀行是否同意妳退款;第二,孟加拉國是否開的出這三種非常規的信用證中的壹種。
如果另找壹家外貿公司操作,沒有壹點點可能,不說沒法幫妳退款,也沒有辦法幫妳收款,當初沒有從他那裏出口,就沒有相應的用匯額度,收到的錢只能看,不能用。
可行的壹點辦法,1)有可能孟加拉國直接匯錢到日本,但這在日本公司內部和孟加拉國公司內部可能都比較難以操作,但這是最省事的;2)就是這筆貿易已既定事實了,不要再動了,在下幾筆貿易中逐步修正。沒有其他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