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以每月第壹天外匯局的匯率做帳,月未在以外匯局最後壹天(次月第壹天)匯率調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