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企業發生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外幣交易應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初始確認時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換算,類似於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做法:按照交易日即期匯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中間價記賬,即期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匯兌差額計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