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5年備查。
說明:
1.《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使用有效。
2.《攜帶證》壹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壹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壹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
3.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辦證明》(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辦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