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值超過5000美元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必須向海關申報。
▲持有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且不超過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根據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驗放。
▲沒有最近壹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
(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無需向海關申報。
(2)等值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
(三)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鈔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有必要,應向當地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
《辦法》還規定,無申報記錄的,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當日多次”和“短期內多次”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