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美股退市有兩種:通過並購或私有化退市;被交易所強制退市(指主板公司業績不佳,股價連續30天低於1美元或市值低於壹個標準,符合退市條件。)
如果是第壹種情況,往往極有可能復牌,屬於資本重組、重新上市的範疇。上市後,公司將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回購股東手中的股份。
第二種情況,復牌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公司經營不善退市,相當於買了“垃圾股”。註意不要買市值太低的股票,尤其是接近1美元的股票。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達不到交易所的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有復雜的退市程序。交易所壹般對上市公司退市有較大的自主權。
截至2018年9月,滬深兩市共有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公司被強制退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
主動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牌照。壹般有以下原因: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續展;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結構和布局。
被動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牌照,壹般是因重大違法違規或經營不善導致重大風險。
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604條的規定,聯交所有權終止其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上市。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不需要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準。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準,並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終止其認為不適宜繼續交易的公司上市。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法案1934規定,交易所在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前,必須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1.股東人數不足600人,持有100股以上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2.公眾持股少於20萬股,或其總價值少於654.38美元+0萬;
3.過去五年的經營虧損;
4.總資產不足400萬美元,過去四年每年都虧損;
5.總資產不足200萬美元,且在過去兩年中每年都出現虧損;
6.連續五年不發獎金。
日本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數量少於10萬股,資本少於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1000(延遲壹年);
3.經營活動停止或者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五年沒有支付股息;
5.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影響很大。
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深圳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不允許借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