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易結算的對象是無形貿易,即服務貿易。主要方式有:
從壹成員的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的領土提供服務;在壹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任何其他成員的領土內提供服務。其中,服務業包括商務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衛生和社會服務、旅遊相關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
資本擴張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制定本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所有進出口外匯收支、非貿易外匯收支、償還外債本息、支付境內機構租賃租金均須按照本規定辦理。
壹、進口結匯
信用證項下進口
1.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工)貿企業”)憑進口合同和信用證申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扣繳外匯額度。外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
2.暫扣外匯額度的銀行,可以按規定開立信用證,賣給外匯。
(1)對於進口即期信用證,銀行只有在收到相關單據和用匯需求通知後,才可以賣出外匯對外支付。
(2)對於遠期信用證項下的進口,銀行必須在到期日將遠期匯票賣出外匯對外支付。
3.外(工)貿企業如需將外匯額度兌換成現金開立信用證,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銀行可以將它們賣給外匯和存款收訖賬戶。現金存款列為國家外匯余額。每旬後三日內,銀行應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現金存款余額。
4.中央部門所屬各外(工)貿公司使用中央計劃進口外匯,應向中國銀行營業部門提出申請。中國銀行在外匯管理部門為中央進口計劃分配的外匯額度內截留外匯額度,並按規定辦理結匯(下同)。
如中央計劃內進口外匯分配給地方外(工)貿公司進口,地方外(工)貿公司仍按規定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扣繳外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