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匯票。
(2)限額內透支。
(3)進口支付。指開證行根據與外國銀行(主要是其海外分行)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付款協議》,然後憑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將單據下達到單位,並電匯外國銀行付款。申請人在到期日支付代理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四)虛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規定匯票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融資方式。
(5)出口提單。是指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後,委托銀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同時要求代收銀行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貨款,收到貨款後返還銀行預付款的融資方式。
(6)出口保理。是指銀行在出口商發貨時預先向其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資金,並在獲得進口保理商授信額度後,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給出口保理商(銀行)代為收款的融資方式。
(7)進口托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