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及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由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保證合同的措施之壹,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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