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目前買斷式回購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65天,具體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在期初買入債券後享有再行回購或另行賣出債券的完整權利。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凈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凈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跟現券交易計價方法壹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壹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著壹次現券的賣出和壹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壹般認為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買斷式回購的定義:
1、買斷式回購選擇了兩次現券買斷的定義方式,但融資功能並沒有受排斥,相反從人民銀行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融資仍是買斷式回購的主要功能。
2、也就是說,現有的買斷式回購定義並沒有將其自身局限於專有的融資或融券工具,在我國尚缺乏融券機制和做空機制的情況下,這將會給投資者提供較大的靈活應用空間。
3、投資者可利用買斷式回購進行各種組合,來實現多種投機、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
買斷式回購期限最長為365天,經過系統適應性改造並與外匯交易中心完成前後臺聯測,已實現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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