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合同
壹、存在的問題
1、外銷無合同,只有訂貨單。
2、采購貨物無合同。
3、外貿公司是否要求提供“與外商訂立的外銷合同”,合同上的外商是中間商,與報關單上的最終提貨客戶不壹致,即外匯匯入的外商(中間商)與收取貨物的外商(中間商的最終客戶)不壹致,這種流轉程序合理嗎?最初簽訂的合同與最終定單的實際情況有出入,通過email交往的樣張可以作為補充合同嗎?
4、購銷合同除書面合同外,傳真合同或電子郵件合同如何備案?
二、處理建議:
1、備案的合同應當包括和外商簽訂的合同、與國內供貨廠家簽訂的合同二大類。合同無論采用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只要是真實交易中形成的,均可以紙質形式保存下來作為備案內容。
2、交易過程有中間商的,真實的貨物交易應當發生在出口企業和中間商之間,如果此中間商是國內法人,應當認定為內銷,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如果中間商是外國企業,要引起重視,經調查後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虛假的業務、不存在騙取核銷單之類問題的,應當允許辦理退稅。
第二類:出口貨物明細單
壹、存在的問題
1、出口貨物明細單沒有壹個固定的格式,雖然在網上搜到過壹些,也是五花八門。這個單證到底是固定格式還是自制格式?另外,填出口貨物明細單時那些是必填內容?
2、明細單、裝貨單與報關單數量不壹致,主要原因是明細單、裝貨單按合同數量制作在前,報關在後,出現與實際報關數量不符。
3、大多數中小企業沒有文件要求的出口貨物明細單,可否用工廠發貨單、出庫單等代替?具體必填內容指什麽?
二、處理建議:
1、出口貨物明細單是企業在準備發貨的情況下,為了使有關部門經辦人在備貨和辦理其他各種手續時熟悉和了解該筆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據信用證的主要內容、工廠發貨單、出庫單、裝箱單等繕制的內部文書,格式和具體名稱比較自由,但是主要應當包括下列要點:A、貨款結算情況(例信用證有關要點、中間商及傭金等)。B、運輸有關情況(收貨人及目的港、裝運的期限等)。C、出口貨物情況(重量、件數、體積、成交價格等)。
2、如果是正常出口業務,出口貨物明細單是委托貨運公司辦理“租船訂艙”必須的。
3、出口貨物明細單基本上能反映壹筆出口業務的全貌,如果企業內部無此文書,提供生產計劃書、工廠出庫單、出倉通知單等也可,只要提供的資料能反映此筆出口業務的全貌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