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解除合同的,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除按照本合同第六十三條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其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履約助理的不可退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給旅遊者。
3.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以下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額退還給旅遊者。必要費用包括差旅費總額的20%至40%或差旅費總額的40%以上。具體扣除標準要看行程開始前剩余天數。
4.旅遊者在行程結束前結束行程的,按照實際支出與必要支出的差額退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