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兌換
現在中國可以兌換的外幣有:
美元、英鎊、法國法郎、德國馬克、日元、澳大利亞元、奧地利先令、比利時法郎、加拿大元、港幣、瑞士法郎、丹麥克朗、荷蘭盾、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新加坡元、馬來西亞林吉特、意大利裏拉、澳門元、芬蘭馬克等。銀行辦理外幣兌換和兌換業務,就成了外幣兌換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不允許外幣計價結算。為方便來華訪問的外賓和港澳臺同胞用錢,中國銀行等外匯指定銀行接受外幣旅行支票和外國信用卡兌換人民幣,以及22種外幣現鈔和臺灣省新臺幣。此外,為了盡可能方便持卡人,除銀行外,壹些賓館、飯店或商店也可以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出境前,兌換後未用完的人民幣可憑有效期為六個月的外匯票據兌換成外幣,攜帶出境。不同的情況使用不同的匯率。用買價兌換旅行支票、信用卡和匯款;使用賣出匯率兌換外匯,包括外幣現金;兌換外幣現金,並使用現金購買價格。
在中國辦理的外國信用卡:
目前在國內可以辦理的國外信用卡主要有:
1,萬事達。
2.維斯卡。
3.美國運通信用卡。
4.JCB卡。
5.晚餐卡。
關於“來華人員”的多方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境內機構和人員從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管、存入銀行、憑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本條例包含以下內容:
1.外國駐華機構和人員匯入或者帶入境內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出售或者存入外匯指定銀行,實行自願原則;也可憑海關入境申報單原件匯出或攜帶出境。
2.中國境內機構和人員入境後的壹切費用支出均以人民幣支付。
外匯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使用的,剩余部分可在6個月有效期內憑本人護照和銀行兌換水單兌換成外匯並可取出或匯出境外。
3.中國境內機構和人員不得在境內私自買賣外匯。
從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來看,通過合法渠道用人民幣兌換外匯只有兩種途徑:壹種是通過經批準經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二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系統進行交易。不通過上述兩個渠道買賣外匯和人民幣,無論價格如何,都是壹種私下買賣外匯的行為。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擅自買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