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盡快修訂對外貿易法律
為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入世過渡期後面臨的新形勢,急需迅速建立壹整套完備的法律法規來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首先應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必要的修訂。現行《外貿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壹部基本法律,於1994年頒布。12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經營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對外貿易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WTO不少規則允許各成員方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采取適當措施。WTO成員,特別是美、歐、日等均在其外貿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明這些措施,以增強其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外貿法顯得過於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禦形形色色的貿易壁壘。此外,為了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我國先後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法規中的不少內容已經突破了外貿法,急需修改外貿法,使這些條例有上位法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當成為適度的貿易管理法。既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充分體現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貿易管理制度;要從法律上進壹步建立和 完善我國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從而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應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擡頭的新形勢,建立健全我國有效的貿易防禦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防止進口產品對我國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以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還應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執行的規範性文件。
二、進壹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改、廢建立和保持壹套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並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顯出來,簡言之就是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有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還需要進壹步調整。我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均應對外公布,不公開的不予執行;在執行前應留出壹段時間以供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與技術標準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還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見,或給成員提供磋商機會;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並且應該容易獲得。
三、進壹步改進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立法無序、執法不嚴,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仍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壹步明確和調整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避免交叉和重復。只有各部門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統壹、協調的處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結果。為做到這壹點,要克服“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壹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管理範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由於外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制度上的優惠已經逐步減少,需對外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清理,使之盡快過渡到“國民身份”,進而取消由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把外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按照進出口商品屬性,統壹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體系中,不再“獨樹壹幟”。要進壹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 促使政府部門進壹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手段,在統壹的信息化平臺上統壹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臺,執法部門使用平臺,第三方運行平臺”的模式,實現網上發證和建立許可證件的“電子底賬”,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密”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