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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鯨事件【從“倫敦鯨”事件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

編者按:“倫敦鯨”事件引發了對監管規則和內部控制體系的討論,並顯示了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問題,包括系統重要性機構的交易困境、衍生品市場的自我擴張趨勢和投資銀行的投機沖動。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對“倫敦鯨”事件的分析表明,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適度,需要打破衍生品市場的壟斷,加強對傳統上認為降低風險的風險對沖行為的監管。

金融市場上似乎總是在重復壹些“故事”,巴林銀行的尼克就是這樣。艾利森,瑞銀集團的庫庫?阿多伯利之後,“倫敦鯨”布魯諾?米歇爾嗎?Ixil橫空出世,並在以穩健著稱的摩根大通造成巨額虧損。2012 5月10日,摩根大通宣布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虧損20億美元。但問題不止於此。在公布巨額損失之前,4月份,摩根大通被指控在雷曼兄弟破產案中非法處置雷曼客戶的資金,並被罰款2000萬美元。5月30日,摩根大通因涉嫌與日本Banyanzi供股計劃(日本Banyanzi株式會社是日本玻璃制造商——編者註)相關的內幕交易,被日本金融監管部門調查。這些事件表明,即使是內部控制歷史良好的金融機構,投機沖動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復雜的衍生品市場,金融機構必然會大幅擴張業務和風險。

“倫敦鯨”事件的三個關鍵詞

導致摩根大通巨額虧損的交易細節尚未披露。目前我們只知道有“倫敦鯨”之稱的摩根大通交易員在信用違約互換市場進行了巨額交易,導致部分信用違約互換市場價格持續扭曲,給摩根大通帶來了巨大的風險敞口。所有其他關於“倫敦鯨”事件的詳細討論仍然局限於猜測。但在對“倫敦鯨”事件的分析和爭論中,有三個關鍵詞被反復提及,這也是“倫敦鯨”事件的核心沖突。

沃爾克規則

“倫敦鯨”事件讓人們再次關註金融機構的風險隔離。隨著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美國金融業正式回歸混業經營時代。然而,次貸危機讓人們看到了高風險衍生品交易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並試圖在金融監管體系中隔離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業務。作為這壹思想的體現,沃爾克規則被提出。

所謂沃爾克規則,指的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第619條。該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銀行機構不得從事自營業務,不得取得或持有任何普通股、合夥企業或其他形式的所有者權益,也不得發起設立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受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機構在從事上述業務時也應有額外的資本要求和規模限制。這壹規則試圖將高風險的自營業務與低風險的傳統業務分開,但遭到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反對。因為美國大部分金融機構都有自營業務,自營業務已經成為重要的利潤來源,沃爾克規則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在金融機構的遊說下,沃爾克規則的實施被推遲。4月12,19日,美聯儲、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金融管理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沃爾克規則適應期的通知》,宣布適用沃爾克規則的金融機構可以將完全滿足沃爾克規則要求的時間推遲至2065438年7月+04,21日,並有可能進壹步推遲至20658年。

摩根大通的巨額虧損將沃爾克規則再次推上風口浪尖。“倫敦鯨”事件中的交易已經不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導致的金融機構虧損問題,而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控導致的市場操縱問題。這和中國的“327國債事件”頗為相似。正是空方近乎無限的交易頭寸導致市場價格無法回歸理論值,進而導致整個市場的惡化。

關於沃爾克規則的討論,目前仍有兩種觀點。支持者認為,正是摩根大通在信用風險衍生品方面的巨額交易,迫使摩根大通或其交易對手積累了大量頭寸,從而給市場帶來了系統性風險。如果嚴格執行沃爾克規則,巨額交易將受到限制,既不會嚴重扭曲信用衍生品市場的運行,也不會給交易雙方帶來巨大損失。反對者認為沃爾克規則缺乏可執行性。壹方面,摩根大通的衍生品交易以對沖風險為特征,而現有版本的沃爾克規則對自營交易禁令提出了壹些豁免,如為客戶做市,對沖與客戶交易相關的風險,但並未完全禁止銀行對沖交易;另壹方面,沃爾克規則將進壹步限制因銀行業脫媒和金融危機而處於困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使其在與其他公司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目前,雙方關於沃爾克規則的爭論仍在繼續。

風險價值法

“倫敦鯨”事件也讓人們開始關註金融機構的風險內控。作為摩根大通最重要的風險控制工具,風險價值(VaR)被反復提及。

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在險價值是否妨礙了風險信息的披露。早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風險價值無助於管理小概率和巨額損失的問題就被廣泛認識到,並逐漸被壓力測試等風險分析工具所補充。然而,“倫敦鯨”事件進壹步表明,在險價值也會帶來風險信息的選擇性披露。壓力測試等風險分析工具可以作為在險價值的補充,但這些工具不能像在險價值那樣逐日計算、輕松分解,從而為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披露提供了可選擇的“空白區”,使金融企業的管理者能夠隱瞞壹定時期內潛在的小概率和巨大損失,為內幕交易提供了空間。因此,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摩根大通的高管進行了調查,以查明他們是否隱瞞了交易的真實風險。

其次,風險價值的計算模型也存在爭議。計算風險價值,需要確定金融產品在未來特定時期的價值分布特征。在原始的風險價值模型中,金融產品的價值服從正態分布或對數正態分布。然而,歷史數據表明,金融產品的實際價值分布比正態分布具有更高的峰值和更粗的尾部,這被稱為“峰值胖尾”特征。為了更接近真實的風險值,風險值的計算可以采用歷史模擬法、蒙特卡羅模擬法、壓力測試法和分形分布法。考慮到風險價值忽略了超過置信區間的風險,本文在風險價值的基礎上提出了條件風險價值,即超過VaR的損失的平均值。各種在險價值的計算方法和衍生的風險指標各有利弊,引發人們討論損失是否由錯誤的模型造成。2012第壹季度發布時,摩根大通改變了首席投資辦公室(CIO)風險值的計算方法,但沒有改變投資銀行部門的計算模型,這使得CIO面臨的風險在模型改變前後有不同的評估。模型中不同的價格確認方法也被認為是摩根大通巨虧的主要原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在審查摩根大通披露的這些變化的準確性和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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