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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資金貸款名詞解釋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_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_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_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_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與調查_第十壹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_

(壹)借款人依法設立;_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_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_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_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壹)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_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_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_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_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_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_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_

流動資金貸款保留必要性

流動資金貸款是用於短期資金管理,可以幫助企業中缺乏現金流的情況。他們有助於在需要時補充現金,這樣可以減少融資成本並提高企業的變現能力。這種方式可以幫助企業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必要的現金,從而改善其流動性和滿足其他商業目標。

什麽是流動資金貸款功能定義和產品簡介

流動資金貸款

壹、功能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或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滿足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平均占用的流動資金需求的貸款。

二、產品簡介

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壹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占用資金需要。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壹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四、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

3.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

5.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品種

1.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壹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2.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戶可壹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3.法人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壹種借貸方式。

4.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壹至三年(不含壹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占用。

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壹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擴展資料: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壹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壹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作為壹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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