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為鼓勵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財政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汽車工業集團公司聯合發布了《關於留學人員回國用現金購買國產汽車供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隨後又發布了《海關總署關於簡化和規範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手續的通知》。規定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註冊並已完成學業且學習1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完成學業後可在國外停留不超過2年,自入境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購買免稅國產汽車,在其免稅限額和從國外攜帶入境的外匯額度內,可用現金購買壹輛免稅國產汽車。
法律依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等學校是指經教育部批準實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持有外國護照,在中國高等院校註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循“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必要的教學和生活條件,以及相應的教學、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外交政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